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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秩序,加强饲料企业管理,做好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工作,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生产企业是指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单一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申领《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条 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的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第六条 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生产设备清单;

    (三)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四)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有工种持证人员名单;

    (五)管理制度目录;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厂区布局图。

    第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成立评审组,在受理后15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或者单一饲料、具有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直接向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申请。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成立评审组,在受理后2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请农业部核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或者发给《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评审组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行政职务的3-5人组成。

    第九条 评审组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审核表》设立的项目逐项评定打分。审核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要求。额定分15分;

    (二)生产场地要求。额定分13分;

    (三)生产设备要求。额定分25分;

    (四)质量检验要求。额定分25分;

    (五)管理制度要求。额定分12分;

    (六)卫生环境要求。额定分10分。

    各项评分总计不低于70分,其中(三)(四)项评分必须分别达到20分以上,方可确认为具备生产条件。

    第十条 饲料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

    (一)在本省设立分支生产机构的;

    (二)变更生产项目的;

    (三)变更企业地址的。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到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应当注明编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项目。

    第十二条 《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6个月持原证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到原申请机关办理年验手续。年验合格的,在《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上加贴年验标识,凭年验标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验的,注销其《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

    第十四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单一饲料以及具有外商投资的企业资格年验工作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其他饲料企业资格年验可委托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年验标识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办理《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时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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